外国人若要在大韩民国就业,应根据《出入境管理法》申请发放可就业的滞留资格.
外国人的就业活动受滞留资格种类的限制.
外国人可就业的15个滞留资格中,有关非专门就业(E-9)或访问就业(H-2)滞留资格持有者的雇佣ㆍ就业适用《有关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法律》.
对于非专门就业(E-9)滞留资格持有者适用雇佣许可制度,则对于访问就业(H-2)滞留资格者适用特例雇用可能确认制度.
《外国人劳动者引进计划》包含非专门就业(E-9)及访问就业(H-2)资格外国人劳动者的年度引进规模及行业种类等内容,它每年由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审议ㆍ表决通过而完成并公布.
至今,与大韩民国签订有关非专门就业(E-9)或访问就业(H-2)滞留资格外国人劳动者输出的谅解备忘录(MOU)的国家如下:菲律宾、蒙古、斯里郎卡、越南、泰国、印度尼西亚、乌兹别克斯坦、巴基斯坦、柬埔寨、中国、孟加拉国、缅甸、东帝汶等国家.